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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工程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2020-06-26 14:10:35人力资源
为推进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和要求,工程制定了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局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和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工程局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干部管理制度的通知》,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领导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以下简称“总部机关”)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所属子公司领导人员,包括独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控股、参股公司领导班子中由集团公司委派或提名的成员(独资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合称子公司,下同)。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子公司纪委书记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群众认可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权利和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八)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坚持下管一级的原则;

2.坚持合理授权、有效监督和依法……此处隐藏13807个字…… 研员。副职(含享受待遇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2周岁、改任副调研员。

第八十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八十一条

实行领导人员降职制度。领导人员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或同层次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八十二条

实行领导人员退休制度。达到退休年龄的领导人员,免去所任及兼任职务,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休。

第八十三条

退出领导职务的人员,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或指定专人进行退出谈话。

第八十四条

退出领导职务的人员,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业务范围相关的企业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到本人原任职单位业务范围外企业任职

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由拟任职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集团公司党委按规定审核。

第八十五条

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单位或原任职岗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未能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

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各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工程局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干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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