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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

工程局所属企业和分公司管理指导意见

2020-06-05 14:01:10企业管理
为规范所属各全资子公司下设分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坚持“科学合理、权责明确、监控有力、精干高效”的原则,工程局制定了所属企业和分公司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子公司下设分公司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分公司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权责明确、监控有力、精干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开办单位)设立的,并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独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单

第二章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四条 分公司的设立要符合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服从集团公司经营网点布局总体规划。

第五条 开办单位设立分公司,需向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报送以下材料,经集团公司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设立分公司的请示,内容应包括设立分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地点和经营范围;资金规模及来源、人员构成情况等。

(二)开办单位的董事会决议。.

(三)分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

第六条 开办单位收到集团公司的批复文件后30日内,在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并在开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开办单位完成分公司设立登记及备案手续后7日内,应将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备案。

第七条 分公司发生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由分公司报请开办单位批准同意后,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 ……此处隐藏2371个字……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分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应在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内、在开办单位指定区域内开展各项经营业务。分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开办单位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应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接受开办单位的监管和防范,发生经济纠纷赔偿,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依照开办单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应服从集团公司和开办单位的统一协调。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从事经营,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若因产品质量、服务及其他合同履约问题被相关单位投诉、媒体曝光,.被停止投标,对开办单位、集团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开办单位对分公司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开办单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开展业务所需采购的钢材等物资,均需按集团公司、开办单位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在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范围内实施集中采购。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应定期向开办单位报送上月信息跟踪、新签合同、完成产值以及在手合同执行情况等各类报表,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汇报经营基本情况。

第五章分公司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开办单位应当定期对分公司进行考核,绩效考核应以业绩为导向,遵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对分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包括:

(一)企业经营目标指标:净利润、营业收入、新签合同、应收账款控制比例、存货周转率等。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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