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局物资库存盘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物资库存盘点环节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物资库存盘点,是指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和事业部(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对物资库存进行盘点管理的动态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物资库存盎点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每月核对、每季盘点。集团巡检及专项检查、问责处分。
第四条库存盘点管理应当遵循权责分离、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各经营单位是物资库存盘点及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每月账目核对工作,每季物资库存盘点工作;
(二)严格执行物资库存盘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库存物资的安全、完整、准确;
(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物资库存盎点责任部门及监管部门;.
(四)负贲物资库存盘点、数据记录、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五)负贲物资库存日常事务管理,处理本单位内部对物资库存管理改进意见;
(六)负责落实集团公司、区城经营指挥部对本单位物资库存管理的各项建议与意见;
(七)配合集团公司、区城经营指挥部物资库存巡检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区域经营指挥部是各区城物资库存盘点检查工作的配合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集团公司检查、指导各经营单位物资库存盘点工作;
(二)处理本区域内物资库存盘点管理反馈意见;
(三)监督经营单位落实集团公司对本区城物资库存盘点管理的各项建议与意见。 ……此处隐藏2065个字…… 存盘点管理责任人员、账实不符但经营单位未查实原因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领导、相关副职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工程局《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责事项:
当年产生的盘亏未在当年开会研究处置方案并按财务规定彻底处理等情况;
通过保持开累金额不变高开单价等方式,导致账面库存不实的情况;
长期实物库存呆滞、锈蚀严重等情况;
虚报、瞒报库存等舞弊情况;
因人为因素造成库存损失,但未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库存货物被查封造成损失的情况;
库存货物被质押、抵押造成损失的情况;
实物库存无法实际提货造成损失的情况;其他造成库存损失的情况。
问责标准:
情节较轻:涉及金额100万(含)以下,且发生次数≤2次;涉及金额10-200万(含),且仅发生1次;
情节较重:涉及金额100万(含)以下,且发生次数≥3次;涉及金100-200万(含),且发生次数≥2次;涉及金额200-300万(含),且发生次数≥1次。
情节严重:涉及金额300万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子公司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物资库存盘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营销管理部(经济管理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