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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高度危险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2020-05-12 11:27:54策划方案
高度危险是一个法律概念,并非简单的事实描述,对高度危险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不可控制性、非通常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出现纠纷就更加复杂了,下面看看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要点提示】

“高度危险”是一个法律概念,并非简单的事实描述,对高度危险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不可控制性、非通常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或致害概率的高度性以及物品的性状、活动的方式。以“高度危险”作为案由一、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审理结果。

【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

被告:某建设S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工程某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石某(是被告湖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诉称: 20XX年6月13日,其在工程某局所属某市地铁2号线项目提供内墙粉刷作业,在中午休息时不慎从某市地铁广场二楼站台天窗通风口处坠落,造成伤害,发生坠落处施工界面为某建设S局管理,但因其所在的湖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与工程某局存在合同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S局、工程某局和湖南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医院诊断为头部等处严重受伤,并造成外伤性重症,先后在X医院住院治疗,现仍在赫山区××医院康复治疗。20ZZ年1月26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脑外伤致精神障碍,精神伤残评定为六级,存在部分护理依赖。20ZZ年3月7日,湖南省益阳市前进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胸、骶骨等处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建议营养期6个月,后续治疗费1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建成的站台明显属于高度危险区域,应当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采取极其有效的安全措施封闭站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以及对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如陷阱的天窗口采取足够防范有效遮盖等安全措施,但被告对该站台无任何有效安全措施,疏于管理,对一些民工经常出入站台休息、活动听之任之,不加制止与防范。因此被告作为该站台管 ……此处隐藏6985个字…… 不可控制性源于物品或活动本身的特质,而不是源于相关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因此,涉案站台的天窗口不属于高度危险的范畴,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未完工交付使用某建设S局管辖的区域休息,应预见到其行为的危险性,且坠落洞口较大,原告对此未能尽到正常情况下的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在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原告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

【案件启示】

一、要重视和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石某的坠落并非只有某建设S局和石某本人具有过错,工程某局承接某市地铁2号线水电及装修工程后将装修劳务作业分包给诚建公司施工,石某为诚建公司提供劳务,作为发包方工程某局以及实际施工人诚建公司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并且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工程某局以及诚建公司,也有义务对自己雇佣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工人尽到了安全教育和提醒义务,未提醒工人不能够去危险区域。

可以看出,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要留有痕迹,避免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二、工程施工时,应该做好防护隔离

在出现可区分的施工区域时,应当做好有效的防护隔离,本案中工程某局和诚建公司因未对周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排查并隔离危险区域,没有将自己的施工区域与某建设S局的施工区域有效隔离划分,未尽到一个管理者的应尽的职责,才最终导致了原告石某离开自己工作的作业面进入某建设S局施工的区域午休以致从预留通风口坠落,如果施工单位都能够按照规定做好施工界面的保护、隔离措施本案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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