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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投资计划调整工作规范指引

2019-12-28 19:02:55投资经营
中央企业投资计划调整工作规范指引 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计划调整工作要求和业务流程,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计划调整工作规范指引

 

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计划调整工作要求和业务流程,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企业因新增计划外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变更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对年初已备案的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其中:

(一)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不超过10%、且非主业投资比例未突破我委核定值的,在符合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应向国资委报告投资计划调整情况,说明调整变化理由;

(二)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0%的,应报国资委重新履行投资计划备案程序。

第二条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发生 变化的,应重新履行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准报批程序。

第三条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未做调整, 因主业投资项目变化导致非主业投资比例发生变化的,在不超过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控制限额的前提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15%,商业一类10%,商业二类8%,公益类5%),报告投资计划调整情况,说明变化理由。

第四条列入综合改革试点 企业的董事会可以在已备案的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内,对计划外的新增主业投资项目与计划内的主业投资项目进行适当调剂;主业范围内的计划外新增股权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变动超过10%的,应及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投资项目应符合负面清单要求。

第五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报告 需经企业董事会决策,并于决策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报告的格式 ……此处隐藏93个字…… 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企业因新增计划外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变更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年度投资计划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对年初已备案的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其中:

(一)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不超过10%、且非主业投资比例未突破我委核定值的,在符合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应向国资委报告投资计划调整情况,说明调整变化理由;

(二)调整后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0%的,应报国资委重新履行投资计划备案程序。

第二条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发生 变化的,应重新履行非主业投资比例核准报批程序。

第三条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未做调整, 因主业投资项目变化导致非主业投资比例发生变化的,在不超过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控制限额的前提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15%,商业一类10%,商业二类8%,公益类5%),报告投资计划调整情况,说明变化理由。

第四条列入综合改革试点 企业的董事会可以在已备案的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内,对计划外的新增主业投资项目与计划内的主业投资项目进行适当调剂;主业范围内的计划外新增股权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变动超过10%的,应及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投资项目应符合负面清单要求。

第五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报告 需经企业董事会决策,并于决策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报告的格式和行文程序按照年初投资计划备案要求办理,并在中央企业投资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同步修改更新,确保信息系统数据与企业上报纸质版数据的一致性。

第七条本指引根据外部政策变 化和监管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由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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