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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察单位配合集团公司党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规定

2018-08-27 08:42:07党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被巡察单位配合集团公司党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根据股份公司党委巡察工作有关规定和《工程一局党委巡察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三条 被巡察单位各级领导人员和干部职工有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的权利与义务。被巡察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有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被巡察单位配合集团公司党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根据股份公司党委巡察工作有关规定和《XT一局党委巡察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三条 被巡察单位各级领导人员和干部职工有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的权利与义务。被巡察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四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设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与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的沟通联系,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被巡察单位应当将巡察工作联络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责任分工、联系方式在巡察组进驻前报巡察办。

  第五条 被巡察单位应当按照巡察工作要求,及时研究部署,做好以下工作:

  (一)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汇报会及其他有关会议,按照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组要求准备会议材料。

  (二)准备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此处隐藏3007个字…… )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组织落实,并按要求的时限向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接受集团公司纪委和党委干部部门对其进行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应当配合巡察组做好巡察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廉洁自律等工作,不得赠送礼品、礼金,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为巡察工作人员报销应当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邀请参加庆典、剪彩等活动,不得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安排营业性文艺演出、舞会等。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不按照巡察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职工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应当对巡察组成员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组织和部门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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