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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章程

2019-09-26 08:16:16其他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宿迁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宿迁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院校,科研、设计、咨询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民营骨干企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宿迁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宿迁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院校,科研、设计、咨询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民营骨干企业、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XXX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建设发展,开展行业发展研究、科技创新研究、科技普及与服务、学术交流与推广、科技评估、技术咨询、资质论证、内部教育培训、企业管理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及参谋助手作用,把学会建成市委市政府发展我市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业的智库,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六增六强”、建设“强富美高”新宿迁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宿迁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宿迁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的统一管理和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支持和助推会员的事业发展 ……此处隐藏8127个字…… p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4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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