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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制度

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2019-04-28 19:54:35党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局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使党员在流动中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增强党性和党员意识,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上级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局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使党员在流动中能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增强党性和党员意识,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七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流动党员是指在项目与项目之间、项目与劳务中心之间以及本单位外部劳务输出(入)、停薪留职、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党员,适用于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所有党员。

    第二条、项目部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须按照规定成立党工委或党支部,党员人数在3人以下,没有条件就近与其他项目合并成立联合党支部的,党员关系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编入机关党支部参加活动。

    第三条、凡局属范围内党员流动,可直接凭单位组织关系介绍信进行接转,不需经局党委工作部组织处;凡由局外部进入的党员或局内部调出党员,必须经局党委工作部组织处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凡人事档案从局内调出的党员,应随即将党组织关系转出。

    第四条、凡党的组织关系在局属单位的党员,本人必须在进入该单位10日内到党支部报到,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长期(六个月以上)在外地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每半年应向党支部做书面思想汇报。凡无正当理由,党员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动脱党,由支部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党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须向所在单位 ……此处隐藏2522个字……     第十六条、项目部撤销时,留守党员归属必须明确,有条件的,可以挂靠在邻近项目部党组织,或编入公司机关相关党支部。

    第十七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工程没有完结之前调整的,必须将工作委托其他委员,并坚持先移交再离岗。项目部撤销时,党组织所有基础资料封存交上级党委工作部保存。

劳务中心流动党员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劳务(人才)中心要单独设立党组织,是否配专职党务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配专职党务干部的,须指定专人负责息工待岗党员的日常管理。劳务中心党组织要建立息工待岗党员信息台帐,党员关系转来后要及时登记造册,将党员编人党小组并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息工待岗党员居住相对集中的,劳务中心党组织,每季度组织他们学习一次,宣传中央政策,传达上级要求。对居住分散的,通过党员联系表的方式,和他们保持联系。党员联系表应有如下内容:向党员通报公司党委近期的主要活动及要求;请党员反馈近期的学习、参加党内活动、党费缴纳情况;向党员征集意见和建议。上级党委有专项活动时,要及时向息工待岗党员通报情况。息工待岗党员收到联系表,应及时反馈给党组织。息工待岗党员、协作工党员、聘用党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党费。对不按时缴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局党工部统一制作、发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局党委工作部组织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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