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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能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1-09-17 10:39:45财务审计
三峡能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该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

……此处隐藏7459个字…… 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或机构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资产财务部门负责起草或修订,经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发布并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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